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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艺精品创作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3-13 08:52:00   作者:   来源: 佛山市总工会(2019)

粤发[201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广东省文艺精品创作专项资金管理,促进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文艺精品创作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从2011年起至2015年止,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对我省文艺精品创作、优秀作品(产品)的生产给予扶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公正透明、奖补结合、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和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设立广东省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委会及办公室)。专项资金管委会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省文联、省作协等单位组成;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文艺处。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宣传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形式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当年指标不够使用时,可以采取预拨方式,但不能突破预算安排资金总规模。   

 

第二章    扶持、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为扶持类和奖励类两种。

(一)扶持类资金支持范围。专项扶持资金遵循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主要扶持文学、电影、电视剧、舞台艺术、动画片、歌曲等社会影响大的艺术门类(以下简称六类作品)。其中:

1、创作扶持资金用于六类作品的剧本创作、采访、研讨、修改和提高。

2、生产扶持资金用于能够代表广东文艺创作的高水平、有利于繁荣我省文艺创作、符合党和政府支持方向的六类作品的生产和推广。

(二)奖励类资金支持范围。奖励资金用于国家级获奖中获得重要奖项的项目以及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文艺作品。

第九条 标准

(一)扶持标准。

1、创作扶持资金:按照电影每部50万元、动画电影每部30万、电视连续剧每集1.5万元(每部最多不超过45万元)、舞台艺术类每台30万元,电视动画片每集2千元(每部最多不超过30万元)、文学作品(含长篇小说、报告文学)每部1万元的标准资助剧本创作、采访、研讨、修改和提高。

2、生产扶持资金分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扶持:

1)前期扶持额度按照电影每部300万元、电视剧每部100万元、动画电影每部100万元、每部动画片每部50万元、舞台艺术每台100万元以下的标准扶持。

2)后期扶持额度按照电影每部5001200万元、电视剧每部200800万元、动画电影每部200500万元、电视动画片每部100300万元、舞台艺术每台100800万元的幅度执行。

3)经确定为扶持项目的歌曲作品,扶持额度为每首3万元;对确定拍摄MTV的重点歌曲给予每首1020万元的制作扶持。

4)经确定为扶持项目的文学作品出版,扶持额度为每部35万元。

(二)奖励标准。

1、奖励对象面向所有粤产(本省备案或本省作者创作且版权归本省有关机构或个人所有)文学作品、电影、电视剧、动画片、舞台剧、纪录片、歌曲、广播剧、美术、书法、摄影、舞蹈、曲艺、杂技、民间文艺等各门类作品。

2、凡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矛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文华奖、飞天奖、华表奖、金鸡奖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级大奖第一等级奖的作品、奖励国家级奖金加一倍的奖金;若奖项没有给予资金奖励、我省视其影响力给予5200万元的特别奖。

3、特别奖: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既叫好又叫座,艺术上有开拓创新并产生重大影响的文艺作品,给予200500万元的特别奖。

第十条 以上每一个单项作品,创作、生产、奖励三个阶段的总扶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与材料

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与较强的创作生产能力,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均可本着自愿原则,作为项目权利主体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个人必须最近3年在广东省境内连续居住,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均可本着自愿原则,作为项目主体申请专项扶持资金。

申报的项目应在申报年度启动、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已申报但未纳入扶持的项目可继续申报。

(一)申请创作扶持的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广东省文艺精品创作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书》;

2、提交整体方案、导演构思台本、剧本初稿、舞美设计草图、音乐设计方案及主要音乐元素小样;

3、自筹资金有效证明;

4、改编作品需提交原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书;

5、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

6、申请文学作品扶持的申请人要上交项目故事大纲及个人文学创作简历。

(二)申请前期生产扶持的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广东省文艺精品前期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书》;

2、提供剧本定稿、导演台本等能证明项目前期运行成熟的资料;

3、自筹资金有效证明;

4、创作单位与主创人员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

5、项目已通过有关部门立项审批的证明材料;

6、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后期生产扶持的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广东省文艺精品后期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书》;

2、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提供精编后的样牒或样片,舞台剧提供彩排时的录像带,歌曲项目提供完整的CD音乐材料;

3、提供改编作品原著作人授权书、创作单位与主创人员签订的合同以及投资合作协议等有效法律文书。

4、申报单位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播出许可证或演出许可证。

(四)申请奖励扶持的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广东省文艺精品奖励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书》;

2、获奖证书或奖励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或演(拍)出许可证】;

4、收视率、票房资料、演出实况光盘;

5、媒体评价资料。

第十三条 申报时间

创作扶持项目和奖励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前、后期生产扶持项目可随时申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申请采取逐级汇总上报办法,即由各地级以上市委宣传部、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统一审核汇总后上报专项资金管委会;对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企业),由其直接向专项资金管委会申报;省直单位(企业)按归口管理原则,上报到其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专项资金管委会。

申报材料送到:广东省文艺精品专项扶持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合群三马路省委大院4号楼;邮编:510082.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向全省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文艺精品专项扶持项目征集通知,对申报项目按照“公开征集、归口申报、专家评议、集中审定”的办法进行评审。

(二)专项资金的认定实行“三评一终审”程序。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按照不同艺术门类,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并签署书面意见;再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复评;最后由专项资金管委会邀请有关专家集中进行终评后报省委组织部审定。

(三)凡专项资金管委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各专家组专家本人或者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项目参评,其不得参与相关评审。

(四)评审结果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与举报。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委会要组织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十七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编制和发布扶持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受理扶持、奖励申请,组织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各市、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监督、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根据评审结果,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省属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县单位项目资金通过部门逐级下拨,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经费拨付方式从其规定)。专项资金必须及时足额拨付承办单位,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用款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结果撰写总结报告;省属单位直接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市县单位由地级以上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终止项目扶持,收回财政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不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的到位、财务管理及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评价与检查,并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扶持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致使获得扶持的项目不能依约完成,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履行调整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用款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有效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有关资金;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四)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核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内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

(一)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以及非法侵占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无特殊原因,专项资金不及时拨付到使用单位的;

(六)会计核算弄虚作假的;

(七)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文化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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