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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名城建设的若干配套政策

发布时间: 2009-09-27 16:10:00   作者:   来源: 市文联

佛府办[2004]3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文化名城建设的若干政策》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文化名城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保证《佛山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的落实,加快文化名城建设步伐,繁荣同城文化,全面提高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增加文化经费投入。市、区两级文化事业经常性投入随着财政增长逐年提高,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不断优化财政资金支出结构,重点保证对公益性大型文化项目、文物保护和文物征集项目及基层文化事业建设的投入。

(二)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管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由财政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管理,主要用于重大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文化活动,以及文化精品创作、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文化产业发展研究、广播电视信号覆盖、文物保护和文物征集、新闻信息化工程等重点项目的补助,奖励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优秀作品。

二、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一)多渠道筹集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把城乡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现代化大城市建设规划,制定明确的配套标准,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建设一批文艺、体育、科技、新闻、医疗、学校等重点文化工程项目。各级财政要大力扶持镇、街道、城市社区、农村等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文化设施建设给予减免费扶持。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可全部或部分免缴各项工程的二类费用。

(三)对文化设施建设给予用地扶持。新建的公益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的范围实行划拨用地。因旧城改造而被拆迁的文化基础设施,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保证文化设施原有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和使用功能。新建的公园景点和休闲广场等城市公共设施都要增加文化内涵,提高文化品位。

三、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

(一)继续实施税收优惠。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及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经税务机关批准,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科研机构和学校,在合理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科研和教学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影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支持文物保护、开发和利用。国办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工作;非文化文物单位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作为风景开放的旅游项目,每年收入所得的10%以上景区景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安排本地区景区的文物保护和维修,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及修缮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三)鼓励社会捐赠文化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一)加大税收扶持。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教育文化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从事体育文化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对符合规定的出版物、区及区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化企业,其电子设备年折旧率可达到20%。文化产业单位符合税收规定的设备,在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后,可以试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并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二)扶持重点文化产业。整合文化资源,重点扶持发展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演艺娱乐、艺术培训、信息服务、文博、文化旅游、体育服务、广告策划、会展等文化产业。支持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投资和经营,重点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文化创新能力,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文化产业集团、国有文化控股公司,由各级财政提供一定额度的发展资金,以贴息贷款等方式,扶持、促进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加快发展。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扶持粤剧、陶艺、民间艺术、武术醒狮等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优秀文化,提高知名度和发展水平。

(三)支持文化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文化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在成本中按实列支,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对科研单位(须经税务机关认定)和大专院校等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

(四)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放开文化投资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外,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各个文化产业门类实行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个人、企业和社团以股份制、合作制及个体私营等形式参与兴办文化产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公有制文化企事业单位改制。大力吸引和鼓励民间资金、外商投资参与艺术品经营、音像制品分销、大众娱乐项目的经营以及文化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经营,支持与外资合办文艺院团和演出中介机构。民间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和建设的文化场馆,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费用减免、上市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其它企业同等待遇。

五、促进文化体制改革

(一)支持文化企事业单位走向市场。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原有财政供给渠道保持3年不变;3年后实行事业和产业并存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继续以划拨专项事业经费、文化产品生产补贴费的方式予以扶持;以文化产业为主业的,继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涉及土地出让金上缴和返拨的,参照《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公有企业解困、转制涉及土地出让金上缴与财政返拨意见的通知》(佛府〔2003〕113号)的规定执行;涉及契税减免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的规定执行。对已改制的文艺团体、放映单位承担的公益性演出、放映任务,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妥善办理工商登记。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后,仍保留国有或国有控股性质的文化企业,国家原规定的专项经营范围保持不变。新闻媒体实行宣传业务和经营业务分开的,新闻媒体可以其事业法人单位的资格作为投资者,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性业务的经营收入每年要有一定的比例扶持宣传业务。

(三)落实社会保障。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后,应参保人员统一按企业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保险费,今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按企业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改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保留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足部分由原经费渠道解决。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按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对改制为企业的文化事业单位的原有人员,按我市企业转制政策,符合条件的给予经济补偿,改制后的失业人员,享受省、市规定的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

六、支持文化队伍建设

(一)培育有影响的文化若干领域的拨尖人才。对市认定的有影响的文化若干领域的拨尖人才,参照市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创造条件支持文化拨尖人才扩大对外文化艺术交流,加大对名师、名人、名作的宣传推介力度,加大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他们走向全省、走向全国、走向全世界。鼓励采取高薪聘请等多种方式引进外地优秀文化人才和著名文艺人士,促进文化专业人才在全市范围内交流。文化领域拨尖人才的认定办法由市人事部门会同宣传文化部门具体制定。

(二)鼓励文化艺术创作。设立常设性政府文化艺术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奖励在文化艺术创作方面有突出成绩的文化艺术家,扶持精品创作。

(三)支持以文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事业单位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允许有特殊才能的文艺人才和管理人才以其拥有的文化品牌、创作成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拥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参与企业收益分配。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额的,占企业注册资本最高可达35%。

(四)落实基层文化组织的编制和经费。落实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规定,解决好镇(街道)文化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问题,按照镇(街道)基层文化发展的规模和需求核定相应的事业编制,事业经费由地方财政专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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